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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离婚诉求 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次仁央吉  发布时间:2024-02-27 20:10: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依法对一起男方起诉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定驳回。

案情简介: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开始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分别于2019年9月、2023年4月孕育两女。前不久,女方在婆家干家务活时犯癫痫病,晕倒在地,导致手臂受伤,而因就医问题与婆家人之间闹矛盾,女方娘家。近日,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

院裁定: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之规定,对基本案情进行调查时发现,婚生女于2023年4月7日出生,女方分娩后未满一年,并且女方因手臂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作为男方依法不得提出离婚。最终,办案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阐明法律明文之规定,依法裁定男方提出与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做的特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法官寄语:婚姻非儿戏,且行且珍惜。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彼此爱护,在婚姻生活中需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相濡以沫,相扶到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建议大家冷静处理日常家庭琐事,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谊,共同守护完整的家庭,让孩子在父母的关心和爱的氛围中快乐成长。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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