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大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背景下,仍有个别驾驶员不顾个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心存侥幸心理,时有发生酒驾、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为达到“打击一起,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近日,本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共计2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案情简介:被告人次某因醉酒驾驶手扶拖拉机载他人回家,行驶途中,次某操作不当,导致手扶拖拉机侧翻至公路东侧悬崖,造成被害人索某、吉某抢救无效身亡。
庭审现场:被告人次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索某、吉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次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别让酒杯碾碎你回家的路,更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守候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