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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办”婚姻 强扭的“瓜”不甜
作者:吉琼  发布时间:2024-04-26 19:59: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萨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本县辖区首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在调解后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尼某(男)其父母做主,被告次某(女)举行了结婚仪式期间,原告父母以彩礼方式,为被告购置价值64000元的金银首饰、服饰、手机等生活用品,并给付被告1000元现金;被告父母13只羊作为被告的陪嫁嫁妆。结婚仪式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尼某以打工为由一直外出未归。原告父母及其亲戚、被告次某多次劝原告回家,但原告一直在外未归家,并表示不与被告共同生活。尼某父母无奈之下找次某父母商议解除婚约关系和返还彩礼等事宜,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相关协议。为此,尼某遂于近期将次某诉至法院,望次某返还相关彩礼。法官在前期调查中,被告及其父母表示,同意返还彩礼,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玩弄了被告的感情,损坏了被告的名誉,对被告精神及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原告次某以一天150元的补偿费标准,按照一年计算,对被告予以补偿。

法官调解:

受理并进行前期调查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及以和为贵的理念采取“车载科技流动法庭方式,多次赶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认真听取原、被告及其父母的诉求和意见,从法、理、情等方面,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亲属的说服教育工作,并引用区内、区外相关案例,阐释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在该案中的不足之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积极消除对立情绪。从而,在调解中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当日双方自动履行了相关职责义务。即:被告向原告返还相关彩礼;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费2.55万元,返回被告嫁妆13只羊及其个人相关物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约是指单身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期间,双方的财务往来带有赠与性质,一般不予返还。但婚约又带有合同性质,订立婚约的目的是正式登记结婚。若未办理登记结婚,则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适当返还,适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因此,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才能共建美好的家庭。

 
来源: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李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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