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行为
作者:吉琼  发布时间:2024-05-16 20:23:15 打印 字号: | |

日前,萨迦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利用5天时间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2时42分被告人阿某参加朋友聚会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存在酒驾行为,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归案后,被告人阿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签字具结。

【宽严相济】

法院结合被告人阿某的悔罪态度,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等精神,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阿某表示服判息诉,不予上诉。

【法官说法】

1.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上述案件中阿某的酒驾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李冠军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

西藏法院网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