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萨迦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利用5天时间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2时42分,被告人阿某参加朋友聚会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存在酒驾行为,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归案后,被告人阿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签字具结。
【宽严相济】
法院结合被告人阿某的悔罪态度,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等精神,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阿某表示服判息诉,不予上诉。
【法官说法】
1.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构成要件。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上述案件中阿某的酒驾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