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萨迦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本想采取造假方式,骗取劳务工资,后因公司未上当受骗,从而原、被告双方因“假合同”事宜发生劳务合同纠纷。
【基本诉求】原告占某某、旺某某、群某某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次某某向原告占某某支付劳务费9.5万元;向旺某某和群某某分别支付劳务费3.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次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查明】2022年4月底,被告次某某雇佣原告占某某等三人到阿里地区某地从事劳务(种植)工作,约定日工资为250元。同年8月初,因疫情原因停工后一直未能继续施工,并于同年9月初返回原籍。2023年初,被告次某某为了从承建公司多拿民工工资,与原告占某某等三人协商后,双方于2023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明确占某某工资为9.5万元;旺某某和群某某工资分别为3.2万元。另查明,占某某等3人虽连续在阿里地区务工3个多月,但由于其他原因,占某某在上述同一工地实际务工时间不足3个月,其他2人在上述同一工地实际务工时间不足2个月。
【争议焦点】一是原告3人主张按《劳务合同》约定,由被告给付15.9万元劳务工资;二是被告主张按2022年4月底约定的日工资标准及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依据是被告在与承建公司结算时,也是按实际投入劳务和日工资标准结算的)。
【辨法析理】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后认为: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合法,因此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且从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额和原、被告双方都认同的日工资250元来推算,原告3人相当于连续工作近7个月,且每天都不休息或每天都有活干,才能拿到上述劳务工资。二是从被告提供的依据来看,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被种植公司所接受,而是以公司确定的日工资标准和公司负责考勤人员出具的劳务时间进行结算,所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综上,承办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结合该案实情,从法、理、情等方面,既剖析案件事实,又说明原、被告违法签订《劳务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关利害关系;既采取以案释法方式教育和引导原、被告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能做违法违纪事项,又教育和引导原、被告要树立诚实守信原则,自觉做合法诚信公民。
【案结事了】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服和教育引导下,原本矛盾较为激烈的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即:按2022年4月约定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天数,分别计算原告3人的劳务工资总额,并明确了被告给付款项的具体时间。同时,被告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进行了当场支付。拿到法院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以握手方式表示互谅互让,并向法官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