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公告
尼玛次仁: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铭诉被告尼玛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 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及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 2024 年10月14日上午10点30分在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