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2023年9月初,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建的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所用石材由原告提供。2023年9月底,原、被告补签《买卖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所需石材由被告提供。目前该工程已完工,还未验收。
2024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超支付的劳务费及石材款1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向两被告支付劳务费、石材款及运输费等尚欠的工程款400余万元。
案件审理:
本案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矛盾凸显,且在审查中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承办法官结合仅有的证据,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向双方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以及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同时,围绕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等争议焦点,准备约谈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在承办法官耐心地引导和释法说理下,双方终于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和审视自身的诉求及现有证据,从而促成双方在召开庭前会议前私下达成协议。本案以原告自愿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