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尼玛次仁:
本院受理的(2024)藏0224民初107号原告孙玉铭诉被告尼玛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尼玛次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铭一次性支付货款 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孙玉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尼玛次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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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萨迎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