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尼玛次仁:
本院受理原告米玛次仁诉被告尼玛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家具款1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