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尼玛次仁:
本院受理原告米玛次仁诉被告尼玛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藏02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尼玛次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米玛次仁退还家具款15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尼玛次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